鄂经院发〔2003〕62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向外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向外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已经审定,现予以印发执行。请各院(系)和相关职能处室按此办法抓紧做好2003年向外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湖北经济学院向外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向外推荐高素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促进我院学位教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向外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一、遴选向外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原则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遴选向外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与我校的学科建设相结合,坚持民主公正和严格标准的原则。学校向设在武汉市内的有关院校或科研机构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其具体单位一般由学校职能部门联系,也可由教师本人联系或院(系)联系。
二、申报向外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教授或任职两年以上的副教授;
(三)能够承担所申报专业研究生主要课程,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研究方向稳定,且与申报方向一致。近三年在重要学术报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或以主著人(独著、合著第一作者)出版过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不含一般教材、论文集),或有通过鉴定的有较高使用价值并获省、部级研究成果奖的科研成果;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遴选:
1.近两年来有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2.近五年来出现过学术舞弊。
三、向外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以院(系)为单位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者姓名、年龄、职称、任职时间,拟申报学科专业等造表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二)申报者填写申请表格后,由院(系)党组织、学位委员会分别对申报者的思想表现,业务素质与能力等进行讨论审查,并签署详细意见。
(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分类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送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获得通过的申报者作为我院向外推荐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主题词:研究生教育 指导教师 遴选 办法 通知
责任编辑:教务处